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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四、银行在办理港澳游团费售付汇手续时,所涉及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社范围之内(香港旅游业协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见附件)。
  五、银行在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办理个人零用费的核销手续时,应当凭边检部门在居民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及签注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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