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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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