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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容量
 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我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为做好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该剂型药品的生产。
  二、请各地督促企业在年底前按规定,进行小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认证的申报工作,并抓紧时间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对2002年底之前已开始GMP改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小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认证申报的企业,应于2002年年底之前将改造时间、工程进度、完成期限和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我局备案。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进行小容量注射剂GMP改造的,应按照新开办企业或企业
新增生产范围办理GMP认证。
  四、2002年年底之前生产的小容量注射剂产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五、有关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工作,按有关特殊要求办
理。
  请你们尽快将以上规定通知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并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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