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
《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4年8月16日 [84]司公字第152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1984年7月13日(84)领认文字第113号《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的函及附件转发你处,请即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执行。我司1981年12月14日(81)司公字第169号文转发的该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公证工作手册》第四辑第79页)不再适用。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4年7月13日 [84]领认文字第113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为保证公证、认证文书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近年来领事司认证工作的实践,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公证书应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必须保持清洁,打印字迹要清楚,装订齐整,邮寄时注明“对外证件,请勿折损”字样。
二、需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或只办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邮寄领事司,不要交申请人寄送或专程来京办理。公证处寄送时必须根据领事司要求按户分别填写申办认证的公函(格式附后)。
凡送外国驻华使馆(葡萄牙驻华使馆除外)认证的公证书,均需附译文,译文必须准确,与原文相符;并请尽量提前送领事司,以免时间紧迫贻误申请人使用(某些外国驻华使馆办理认证所需时间较长)。
三、据申请人反映,有些地方公证处办理公证书不够及时,建议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规定的时限办理。逾期未能办理的,有关公证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必要的说明。
四、申请人如在国外已有外文姓名,在公证书上应注明其外文姓名,外文姓名应同其护照上的姓名一致。
五、为了同一个使用目的(如继承、定居、谋职…等)而提供的涉外公证书,可以几份公证内容合订一本。
六、认证费一律由公证处按“收费标准”代收后,通过邮局汇寄给领事司(少数地方仍可通过银行信汇),不宜由申请人汇寄。请做到不多寄或少寄(一户一张汇票)。在汇款单附言中一定要写明此款是谁的(姓名必须与来函和公证书内第一个申请人的姓名一致)和申请哪国认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