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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

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
 (1999年7月16日协会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在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并且明确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十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并制订相应措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公证工作、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研究、制定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中国公证员协会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
  (四)审议、制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经理事会授权可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的专门机构和业务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确定。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及会议通知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在开会前7天发送各常务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前准备和接待工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如会长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会长委托或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者表决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常务理事及办事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报请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同意暂缓执行,并及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要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形成的纪要和作出的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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