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人民法院

              阅卷单


┌──────────────────┬────────────────────┐
│  阅卷人             │                    │
│  (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                    │
├──────────────────┼────────────────────┤
│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                    │
├──────────────────┼────────────────────┤
│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                    │
├──────────────────┼────────────────────┤
│  借阅册数            │                    │
├──────────────────┼────────────────────┤
│  归还册数            │                    │
├──────────────────┼────────────────────┤
│  阅卷时间            │                    │
├──────────────────┼────────────────────┤
│  法院工作人员签注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