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人民法院
阅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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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卷人 │ │
│ (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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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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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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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阅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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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还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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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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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工作人员签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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