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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
  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高效、竞争有序的国内水运市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在全国统一开展2003年度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年审的对象是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二、年审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年审工作。
  我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的年审由其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内运输经营人的年审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年审工作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救捞局及所属运输船舶暂仍由部水运司负责。纳入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及其船舶由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年审工作,其中纳入长航集团管理的企业及其船舶的年审暂仍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这类企业和船舶进行年审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司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纳入长航集团管理的海船其年审合格证也由部水运司凭长江航务管理局审验意见核发。请各航运企业集团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其所属船舶的年审工作。
  三、年审内容
  (一)审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
  (二)审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查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对过去已经资质评估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1号令)在年审中查验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明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我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经整改仍达不到的,报相应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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