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界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要会同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以下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净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偿还所欠银行债务和安置企业职工。
3.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对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4.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棉花企业改革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推进棉花企业产业化经营。要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等形式,建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同时,加大棉花企业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
(四)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