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金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2.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3.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三、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地、县级政府可成立由同级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