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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2年第3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3年第40号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9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5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2]37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根据税则/统计目录的归类原则确定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称为报验状态,对于进口货物的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货品,应同时申报,并视为同一报验状态的货物,据此确定其归类。
  二、申请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可将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所提交的进口货品清单所列货品视为同一报验状态,并按据此确定的归类审核其减免税性质,但这些货品在实际进口时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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