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办市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为贯彻《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11月19日,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以下简称《规范》)。现就实施《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条例》、实施《规范》为契机,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监控;功能完备,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本地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而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由分管领导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本辖区内管理系统的组织建设工作,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首先在本辖区内建立起省、地、县三级管理平台并实现上下级间联网运行,为将来实现全国联网,建成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各软件企业申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检测,合格者颁发认证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从通过检测获得认证的管理系统软件中,采用招标等方式统一选用一套软件,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系统的收费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保证本辖区内省、地、县三级管理平台的全面建立和联网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发本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时可以结合本地管理需要,在文化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功能要求。凡未通过检测获得认证的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均不得选用。已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文化部《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系统调整升级,并按以上程序通过检测获得认证后,进行全面更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统软件的选型工作,并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报送实施方案。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统的调试、试点工作。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管理系统的全部安装工作并正式运行。在管理系统的应用开发和安装中,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每一台客户机上,以相同的警示语和省、地、县三级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为内容,设置统一的开机界面。同时,要在接口标准、存储和传输等功能实现方面,为将来全国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