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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执行。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
  (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四十九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五十三条 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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