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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五、凡符合《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第六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填写《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表》,携带规定的材料按属地原则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三台在岗人员参加考试者按属地原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
  七、考试试卷由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试题库中抽取生成。考场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八、各省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考试结果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十、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人员,在三年内应按要求至少参加一次总局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十一、证书遗失者应及时申请补办,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发证机关经核实,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证书。
  十二、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
  十三、自2005年1月1日起,违反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的节目禁止播出。
  十四、被撤销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申请。
  十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考试结果、违规受到处理人员情况及每年发放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均进入全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十六、截止2002年8月31日,根据广发人字[1997]322号文件《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于2003年6月底以前经单位考核合格、省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统一更换《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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