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