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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电话:xxxxx。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 □转籍 □拍卖 □置换 □抵押 □担保 □咨询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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