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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
     技术参数资料:
     技术鉴定资料:
     其他资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1]。
  计算过程如下: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    元,金额大写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三、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证复印件(略)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略)
     五、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六、旧机动车照片(要求外观清晰,车辆牌照能够辨认)(略)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3](签字、盖章)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1]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以它们评估结果的加权值为最终评估结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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