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