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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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