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0年3月7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08号),结合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本实施细则中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各种渠道集资兴建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
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指导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三、负责择优选定符合一级堤防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长江干流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监督管理长江干流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