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见表三、表四。
四、附则
1.本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执行。
2.本标准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1991]504号文印发的《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水利水电行业勘察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①(注①: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包括:
(1)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选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等专业规划的工程勘察;
(2)综合利用枢纽及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工程勘察(包括水库、坝址、引水和泄水系统、发电厂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地区的工程勘察及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3)引水、调水、供水工程的线路及相应建筑物的工程勘察;
(4)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及排涝等工程的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勘察;
(5)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工程勘察;
(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格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具有8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资历(重新恢复的勘测单位资历按原成立时间计算)。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①(注①:大、中、小型工程规模与附表中承担工程勘察规模相对应。)勘察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勘察资料经验证符合实际,成果质量优秀;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提供参数合理,评价结论正确,经济效益显著。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能同时承担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能独立完成复杂地质条件的全面勘察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察新技术的能力。是水利或水电行业骨干勘察单位。
配备工程勘察技术人员70人以上,担任过已实施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的技术骨干②(注②:技术骨干是指专业技术队长、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本专业1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约11~14人,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约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