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适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