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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

  (三)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三章 财务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列示报告期(期末)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四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公司经营情况,简要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二)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30%以上的主营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产品销售收入、毛利率。分析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重大影响,应单独列示其金额、来源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应予以说明。
  (三)简要介绍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事项:
  (一)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介绍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称;
  (二)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截至报告期期末对外担保的总金额、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金额总计。
  (四)公司在前一年度或上半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具体说明在本报告期内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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