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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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