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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格式、内容略)
  附件1:业务约定书
  附件2:审核报告格式(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业务约定书


  编号:第  号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 (委托方)委托 (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完成审核报告时间:
  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如超越时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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