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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4号)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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