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的条件:
(一)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岁,3人或3人以上的青年集体;
(二)该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该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并在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执法意识、质量意识、信用意识、服务意识;
(四)所在单位共青团组织机构健全,凝聚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结合青年的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等创建工作;
(五)该集体成员团结互助,富有朝气和活力,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发挥团员及青年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好;
(七)已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八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的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四)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勇于开拓,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圆满完成本岗位年度工作任务,成绩较突出,且年度考核为优秀。
(五)工作中注重创新,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本单位90%以上职工、服务对象60%以上参加民主推荐,得票数在90%以上。
(七)获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地市、省、全国与岗位技能有关的各种劳动竞赛活动中分获前一、三、五名;
2.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3.在全系统相同或类似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并得到同行的公认。
第三章 创建与命名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每年一次。
第十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与命名程序:
(一)确定创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会同所在地省级团委,对本单位所属拟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认为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确定为创建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3月进行,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