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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的通知

  (二)开展创建活动。各创建单位根据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三)考核与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会同所在地省级团委,对创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与所在地省级团委共同择优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青年文明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3月进行。
  (四)公示。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所在地省级团委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候选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4月进行。
  (五)命名。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确定被命名单位,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4月~5月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的申报、命名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共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条件的人员进行表彰,授予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对已授予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人员,择优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进行。
  (三)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的推荐,对拟命名的人员进行考核和公示。根据考核和公示结果,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被表彰的人员,并授予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3月~4月进行。

第四章 创建和已被命名单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物质奖励由各单位确定。对获得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国家质检总局将作为青年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加以重点培养。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电话,受理对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投诉。
  第十五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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