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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及其技术指标。
  (二)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胶合板、纤维板等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检疫:
  (一)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抽查重点是来自疫情严重地区或容易携带有害生物的货物。
  (二)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第八条 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货物进行检疫时,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浓度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时,应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核查木质包装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记和是否带有树皮。重点检查木质包装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危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剖开检查;对有松材线虫为害症状的木质包装应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第十条 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一)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经检疫标记符合规定要求、未发现树皮、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除害、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二)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信用记录,并对出口商信用记录做出评价,作为以后抽查检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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