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
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国质检人[2002]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需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附件: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质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经批准注册的质检师,应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申请重新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质检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质检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国内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技术的发展和珠宝玉石市场形势的变化,根据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对质检师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否则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