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0月9日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卫生厅(局),教育厅,旅游局:
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是遏制“黑心棉”违法活动的重要措施。为切实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及住宿业(指公务、商务和休闲服务的宾馆、饭店以及旅馆等,下同)使用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育、医疗卫生、住宿业等机构、单位(以下统称集团购买者),为公众提供服务而购买絮用纤维制品的,应当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合格。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工,确保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符合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因素。
二、向集团购买者提供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书面申请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主要生产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的明细表;
(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及情况简介;
(四)标准文本、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