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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

  其他项目的申请格式参照修购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修购项目相同。
  第七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共建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共建高校对共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财政部和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共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编写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人员对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挪用、挤占、截留中央补助专款的,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补助专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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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              │
│            修购项目申请书                    │
│                                       │
│             ●项目立项文本                    │
│             ●项目支出预算表                   │
│             ●项目可行性报告                   │
│                                       │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
│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
│      申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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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购项目申请书》说明

  1.《修购项目申请书》是共建高校向财政部申请共建高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由项目学校组织填制,一式三份,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留存各一份。每个项目填制一份《修购项目申请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可视同一个“捆绑”项目填列。
  2.“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房屋维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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