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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九)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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