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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应当自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产业、财会、经贸、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采取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向利害关系方发放的调查问卷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问卷。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方应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利害关系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前,应当将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提前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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