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与国家开发建设西部政策相衔接,将原经济带划分中的西部边远地区扩充为12个省、区、市。具体调整范围是:将原东部沿海地区的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中部内陆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调入西部边远地区。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部门、各地区在本规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附件: 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为规范会计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深入开发会计决算数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对会计信息统计分类统一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分类
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基本分类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对会计信息统计分为七大类。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按产业作用划分:分为基础性行业、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
(三)按产业特征划分:分为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
(四)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社会服务业。其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和石化工业、冶
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批发和零售、餐饮业包括:内贸、外贸、粮食企业、餐饮。
(五)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
(六)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
(七)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