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7号)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
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
保障措施条例提出的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六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