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3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3至5年进口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情况及相关证据;
(二)最近3至5年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最近3至5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相关证据,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
(四)进口产品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及相关证据;
(五)影响国内产业的其他因素及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产业调整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产业现状描述;
(二)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状况的描述;
(三)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具体建议;
(四)国内产业调整的目标;
(五)国内产业调整的方式方法;
(六)国内产业调整的时间安排;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