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