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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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