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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
  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工作:
  (一)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二)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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