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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部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就该草案作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其他司局起草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就审查情况等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规章,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规章签署公布后,由办公厅送《农民日报》及时全文刊登。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制定的规章,由起草司局在规章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与规章的电子文本一起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农业部为主办部门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由农业部进行解释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部内司局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向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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