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国家经贸委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