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理的企业: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