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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5.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经费保障工作,必须以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订规划、提要求,实现“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6.坚持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坚决贯彻“四条禁令”、“九条卡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无论出现什么困难,解决经费问题都必须走正道,不许走歪道;坚决吃“皇粮”,不许吃“杂粮”。绝不能以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为代价,求得经费困难问题的暂时缓解。
  7.坚持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业务量在基层,80%的经费困难问题也在基层。在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支持和指导的力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8.坚持发展眼光,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的指导思想。当今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必须紧跟科技潮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推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以深入贯彻落实30号文件为主线,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加大检察经费投入
  9.全面贯彻落实3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提高检察经费供给的总体水平。中办发[1998]30号文件,对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是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根本政策依据。各级检察院要继续深入学习、全面把握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折不扣地落实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0.努力增加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抓好配套落实。高检院要争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支持,加大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力度。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要积极协商地方财政、计划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争取配套资金,并确保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
  11.明确省级检察院的责任,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30号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一要求,协商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四项经费(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服装及标志经费)省级财政统管问题,并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专款配套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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