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