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