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