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