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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0号)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防范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障农牧渔业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包括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生物制品和动物病理材料的风险分析。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工作。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
  (四)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第五条 当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不能达到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措施。
  第六条 风险分析过程应当包括危害因素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第七条 风险分析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背景、方法、程序、结论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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