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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1号)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风险分析工作。
  第四条 开展风险分析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遵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
  (四)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 当有关国际标准确定的措施不能达到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的必要保护水平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科学的风险分析结果可采取高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科学措施。
  第六条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分析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风险分析完成后应当提交风险分析报告,重要的风险分析报告应当交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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