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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失效]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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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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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
┃   │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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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 75%  ┃
┃   │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
┃   │ 10 │十手指缺矢的(注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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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
┃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12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 13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 14 │                              │    ┃
┃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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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   │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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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   │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
┃   │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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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
┃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31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 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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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 10%  ┃
┃   │  │指缺失的                          │    ┃
┃   │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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