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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一)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第九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
  第十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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